南昌傲亚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保护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计算机软件的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一)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第三条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并代表南昌傲亚信息有限公司统一处理有关软件著作权事务。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五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人应及时向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六条  凡在公司立项,或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学生以及临时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并由企业承担责任所完成的软件,为职务软件作品。


第七条  企业员工(包括临时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软件作品,其著作权归企业所有,完成人享有署名权。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软件作品,企业与完成人订有合同,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对于职务软件作品,企业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许可使用和转让权,即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或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企业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软件,除著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公司独立完成的,著作权属于公司;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著作权归企业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条  非职务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归完成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对于未经企业许可,擅自将职务软件作品申请为非职务软件作品的,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申请登记的软件都应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职务软件作品申请登记,由完成人填写《南昌傲亚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并附上软件的鉴别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经完成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技术部审批;经企业管理层审查同意后,由技术部向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申请事宜。


第十四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五条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项目委托书或者项目任务书等;

(二)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职务软件作品,需提供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三)软件登记机构认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非职务软件作品申请登记前必须先向企业出具非职务软件作品证明,经企业核实后方可申报。非职务软件作品申请登记,由其本人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在收到软件登记机构同意登记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登记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职务软件作品登记证书由技术部存档。


 第四章  软件著作权实施


第十九条  职务软件作品的转让和许可的实施,由技术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完成人所在的部门及完成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软件著作权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实施合同,要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二十二条  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等纠纷由技术部负责处理,完成人及其部门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分配按照《南昌傲亚信息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需交纳登记费、证书费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获登记证书的职务软件作品的奖励按照《南昌傲亚信息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昌傲亚信息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企业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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